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财政部金融司司长孙晓霞就《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新华网北京2月6日电(记者罗沙、韩洁)财政部近日印发了《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政部金融司司长孙晓霞6日就《办法》的详细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200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指出,要建立和完善金融业的经营业绩考核评价体系。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第59条明确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制度,对金融企业资本充足状况、偿付能力状况、资产质量状况和盈利状况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制定有关金融企业财务管理政策和考核有关金融企业的依据。为落实以上会议和文件的精神,自2007年初始,开始着手起草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相关办法。
为了引导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尤其是中央金融企业的健康发展,需要一套对金融企业盈利能力和资产运营质量、诊断金融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引导金融企业高效营运的绩效评价体系。
问:《办法》对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而言,其作用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绩效评价结果是金融企业经营成果、资产质量、偿付能力和成长性的综合反映,可以为财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以及金融企业管理等多个方面的工作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从财务管理角度看,对金融企业开展绩效评价的作用一是诊断问题,揭示风险,实施有效财务监督。二是为金融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提供支撑。三是为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提供依据。此外,金融企业内部也可以运用绩效评价手段对其分支机构实施有效的财务监管。
问:《办法》在选择评价指标及其权数时,是如何考虑和确定的?
答:对金融企业进行绩效评价关键是评价指标的设定。财政部门进行绩效评价重点应放在收益类指标,同时兼顾能够反映风险控制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指标。绩效评价指标设定的基本原则一是评价指标与金融企业信息披露的财务指标尽可能保持一致。二是评价指标与新会计准则的指标体系保持一致。三是评价指标应充分反映行业的特点。四是评价指标要与行业监管部门的指标有机结合起来。五是评价指标要切实可行。
考虑到各评价指标所占权数对评价结果也有直接影响,在设定指标权数时,站在财政部门财务监管的角度,总体上把握“侧重收益类指标、兼顾风险控制指标”的原则,先按盈利能力状况、经营增长状况、资产质量状况和偿付能力状况从大到小依次确定各大类指标的权重,其中,盈利能力指标占30%至60%,经营增长指标占25%至40%,资产质量指标占15%至25%,偿付能力指标占15%至25%。
在每一大类指标里,按各分项指标的重要性及其引导功能分别确定各评价指标的权数,并以金融企业2006年度、2007年度的财务决算数据为基础,对部分中央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得分进行了反复测算,通过对比测算结果相应调整并最终确定了各项评价指标的权数。
问:目前这些绩效评价指标的测算情况如何?
答:对中央金融企业的财务决算数据进行测算的结果看,多数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得分都处于行业中等偏上水平,较准确地反映出这些金融企业在各自行业中的位置,也说明分行业所设定的绩效评价指标及其权数基本科学合理,绩效评价办法基本可行。
问:在进一步推行《办法》的工作方面有何计划?
答:一是起草绩效评价工作操作流程。考虑到绩效评价结果将对金融企业的目标考核、结构调整、发展规划,以及金融企业的薪酬管理、股权激励机制、年金制度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在《办法》施行过程中,无论是采集数据测算行业标准值,还是绩效评价结果的形成,务必严谨、客观和公正。为此,正在起草绩效评价工作操作流程,以确保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稳妥推行。
二是开展业务培训。
三是组织开展2008年度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在完成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验审工作后,将分行业测算,并于今年6月30日前发布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各项指标的标准值;计算确定中央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结果,以绩效评价报告形式反馈给各金融企业及有关部门,并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要求省级财政部门报送本地区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结果及汇总分析,并对全国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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