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入2009年,中央代发地方债最早二月份可“开闸”的消息已被媒体广为报道。不过,国家财政部财务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王朝才前日对记者透露,人大正在研究中央代发地方政府公债事宜,离最终确定尚早。而地方债务研究专家也表示,在实际赋予地方政府举债权之前,必须对地方举债的门槛标准、监管能力等有清楚的认知。
专家:发债条件尚不成熟
据透露,部分地方政府已经就发债事宜进行准备。云南省财政厅预算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中央已通知各地于1月中下旬上报本省地方债数额。“这个工作刚布置下来,我们在积极准备。”该负责人表示。
各省在等待中央出台地方债发行细则之时,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院长、博士生导师王雍君教授却指出,以目前的时机和条件,赋予地方政府举债权并不具备必要性和紧迫性。他表示,不应将扩大内需以刺激经济的短期政策考虑与赋予地方举债权这一长期的、事关重大的问题绑在一起,地方政府也不适合承担稳定宏观经济的职责。
此次中央对地方债券发行的主体进行控制,同时对发行额度实行总量控制,且规定了违约惩罚机制。但王雍君认为,只要中央政府承担着最终还款人的角色,赋予地方举债权就一定隐含着很高的财政风险和风险转嫁(倒逼)的可能性。假设债务资金用于受益于某一特定地区的公共服务或设施,那么清偿这笔债务的责任也应归属于该辖区;而若发生向中央政府倒逼偿债的情况,由全国人民(纳税人)为受益地区的公共服务或设施埋单就显得很不公平。
地方债或诱使地方政府冒险
王雍君还认为,上述机制容易诱使地方政府在债务问题上采取冒险的态度,导致地方债务水平高于合理水平,并诱发很高的财政风险。“目前如果贸然赋予地方以法定举债权,很可能制造出来的问题比要解决的问题还要多,届时将会付出中长期的巨大代价。”他强调,赋予中国地方政府举债权所涉及到的大量问题,目前还没有在法律和技术层面展开充分的讨论,其中包括中央政府很可能缺乏地方债务的监管能力。“在给地方举债权之前,必须对地方举债的基本门槛标准(偿债能力、信用评级、财政状况分析等)、报批程序、中央政府的监管能力、对地方债务的限制以避免滥用等有清楚的认知,而且须有明确的立法程序。”
此外王雍君还表示,发行地方债后可能会出现市场倒向经济较发达地区的效果,使国内地区差距出现进一步加剧的可能性。
地方债利率需反映风险水平
在地方债的利率和风险方面,王雍君认为应该实行市场利率,但前提是有一个比较成熟的债券市场,而这样的市场在中国目前尚不存在。因此,地方债务的利率必定是某种管制利率,但政府管理的利率也需要反映债务风险水平。
“债务风险高利率也要高一些;反之可以低一些。利率还要与流动性相联系,流动性越强的债务利率应越低;反之则应越高。最后一个要考虑的因素是收益性,在流动性和安全性既定的前提下,项目的回报率越高利率也应越高。”王雍君说。(朱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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