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内幕交易第一案“董正青案”今日在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判决,案件主被告人董正青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其一同受审的董德伟和赵书亚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及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董正青生于1963年,湖北潜江人。曾在暨南大学金融系教书,还担任过广东发展银行证券部经理。
1993年3月进入广发,2003年12月成为广发证券总裁、副董事长。2004年曾率广发证券击退了来自中信证券的收购,并以员工持股的“吉富模式”继续试探广发证券私有化之路,最终未能成功。
2006年2月,证监会下发了一份通报批评,指出董正青在没有向外界和监管机构如实披露的情况下,以他自己为实际控制人的公司受让了广发证券的股权。自此,董正青深陷调查。
2007年5月29日,中国证监会再度传出消息,在广发证券借壳S延边路过程中,董正青被怀疑涉嫌内幕交易。2007年6月1日,董正青迫于压力提出辞职。
2007年6月初,广东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07年7月19日,经广东省检察机关批准,公安机关对涉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的董正青等人执行逮捕。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董正青作为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该内幕信息公开之前,向被告人董德伟、赵书亚泄露该内幕信息,情节严重,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指控以及关于被告人董德伟、赵书亚非法获取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的内幕信息后,在该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卖出延边公路股票,情节严重,构成内幕交易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但法院同时认为,由于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被告人董正青与董德伟、赵书亚有内幕交易的共同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故指控被告人董正青内幕交易罪名不能成立。
天河区法院依法判处:一、被告人董正青犯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二、被告人董德伟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万元。三、被告人赵书亚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三位被告均表示将提起上诉。
券商内幕交易第一案——“董正青案”经过两次庭审后,于今日在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进行宣判。董正青泄露交易信息罪名成立,判处4年有期徒刑,并没收非法所得300万元。其弟弟董德伟内幕交易罪名成立,判处4年有期徒刑,并没收非法所得2800万元。赵书亚内幕交易罪名成立,被判处1年9个月。
截止截稿,广发系个股全线飙升,辽宁成大大涨7.88%报14.46元,华茂股份涨5.10%,报4.53元;中山公用涨7.17%,报15.09元;吉林敖东涨7.63%,报21.30元。(记者 潘圣韬 霍宇力 何静)
去年7月18日及8月1日,董正青等3被告在天河区法院两次过堂,均否认检方指控,尤其是第一次庭审中,3名被告集体当庭翻供,并称审讯过程中公安机关有逼供和诱供行为,公安机关的审讯笔录与其个人的本意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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