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需配套措施
由于我国股权投资基金业尚处初创阶段,市场成熟度不高。尽管股份制企业越来越多,股权流通也多,但是很多交易是以分散的零售交易为主,并未形成规范的市场化交易。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赵锡军认为,虽然经过近年发展,投资者已经有了一定风险承受能力和辨别能力,但是专业的股权投资技术还不够成熟,风险抵抗能力也不是很高。因此,股权投资基金创设应该设置一定门槛,对应于不同规模且有相应的监管措施。对于交易种类和交易方式,也需要进行规范。
由于目前合伙企业法已经允许股权投资基金作为有限合伙人在工商局注册,相应地已经有《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合同法》等一系列配套法律可以对股权投资基金的行为进行监管,法律上已经具有相对完备的行业规范和要求。但是,由于有限合伙制企业尚未获准开设股票账户,国税总局还没有提出税务方面的相关措施,商业银行法也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投资,股权基金发展牵涉到很多部门的多头监管,因此相关的配套措施需要进一步明确。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几易其稿迟迟未推出,折射出监管机构之间利益诉求的复杂性。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何小锋认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起草内容,应该主要借鉴2005年十个部委认可的关于创业投资的管理办法,其主要精神是事后自愿备案管理。也就是投资企业不需要任何部门审批,只要到工商局注册就可以办公司制或合伙制企业;注册以后,可自愿到发改委备案,表示愿意接受监管。具体操作上,应对银行、保险、券商等金融机构放开,原则上允许其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由证监会、银监会等监管机构在各自监管领域提出具体监管措施,并且尊重各个环节监管部门的监管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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