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
第六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挤占或者调剂使用。
社会保险基金的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作他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的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社会保险基金不敷支出时,给予补助。
第六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
第六十五条 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编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编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十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七条 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通过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第六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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