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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仓”行为当事人范围将扩至非金融机构人员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om.cn  2008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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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将于22日至27日举行。知情人士日前透露,将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对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经营信息进行犯罪的行为,即“老鼠仓”行为作了修改与完善,将该行为的当事人范围扩大至非金融机构工作人员。

今年8月,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在第180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或者建议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知情人士指出,一些内幕信息之外的信息,如本单位受托管理资金的交易信息、减息、降低印花税等信息,会对证券等交易起到较大影响。因此,除对原来提到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外,对非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如证券和期货交易组织、相关监管部门和协会组织的有关人员,只要涉及到“老鼠仓”行为,构成犯罪的,也都要负刑事责任。他同时指出,刑法中还有关于“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规定,这一条款会对公职人员情节更严重的犯罪行为作出处罚。

第六次会议还将审议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专利法修正草案、社会保险法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等法律案;审议国务院4个专项工作报告:即关于“十一五”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关于积极采取措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确保我国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情况的报告、关于稳定物价情况的报告、关于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报告。(钟正)

来源: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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