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拟扩大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范围。检查范围不仅包括上市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还将包括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并购重组当事人、相关证券服务机构以及与现场检查有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根据征求意见稿,现场检查应重点关注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防止侵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质量不断提高。主要包括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日常持续监管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存在差异情形,举报投诉、市场、媒体关注或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等情形;公司治理结构的合规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使股东权利或控制权的规范性等。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现场检查能增加上市公司透明度,提高规范运作程度,是我国独有的、适应我国证券市场需要的上市公司监管模式,是与非现场监管互为补充的重要方式。1995年开始,证监会开展对上市公司巡回检查的试点工作。(许志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