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昨日发布《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其发行股份的价格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而此前的定价基础是20日均价。
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补充规定》就股份发行价格确定规定了较为严格的上市公司内部批准程序,即发行价格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并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同时由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中,通常涉及公司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容。根据《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应当包括债务人经营方案及相关资产重组方案,并经相关各方协商确定。由于进行破产重整的上市公司多数已连续亏损或资不抵债,公司债权债务关系和股权结构等基本面已在重整过程中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重组发行股份的定价难以适用原有模式。上述修改是为了适应市场发展实践的需要,基于公司自治的原则,使中小股东能够更有机会行使话语权,以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从程序上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据介绍,2006年8月《企业破产法》颁布实施以来,部分面临财务危机的上市公司通过破产重整获得持续经营能力。截至2008年9月底,累计11家上市公司先后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其中10家上市公司已由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破产重整计划。(申屠青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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