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近日发出通知,明确了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发行、登记到证券账户的债券的发行、登记、托管、交易、结算和收费等相关事项。
上证所有关负责人表示,为了进一步适应债券市场发展变化,扩大公司债券市场规模,上证所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等相关规定发出了这一通知。
根据通知,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发行的、登记到证券账户的债券,其上市、托管、交易、结算、兑付、兑息和收费等相关事项比照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公司债券相关规则执行。
其中,通过上证所系统发行的债券,其发行、登记比照公司债券相关规则办理;不通过上证所系统发行的债券,其登记按照发行人申报的方式办理。
上述债券现货交易可在上证所竞价交易系统和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同时进行,并使用相同的证券代码和证券简称。债券现货交易按证券账户进行申报,并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
上述债券符合条件的,可参与新质押式回购交易。其回购资格管理和折算率管理比照现行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执行。(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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