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日前拟订了《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任认定指引(稿)》,并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据了解,证监会还在研究制订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管信息披露尽责指引,以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在日前召开的座谈会上,陕西、重庆、山东、四川、浙江、广东、深圳、上海、黑龙江9家派出机构相关处室负责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律部负责人,黑龙江辖区10家上市公司高管参加了座谈。派出机构参会人员结合日常监管工作中遇到的实际案例,从便于日常监管和增强可操作性方面提出了意见。上市公司高管结合日常经营过程中所遇到的实际问题,着重从认定信息披露违法严重程度应考虑的因素、免责情形、实质性重组的概念、实质控制人变化是否可以作为免除前任责任人的责任等方面提出了建议。
业内人士表示,出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任认定指引》,将便于上市公司各信披责任人分清责任,避免互相推诿,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申屠青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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