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昨日宣布,证监会决定授权各派出机构审核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根据《关于授权各派出机构审核期货公司相关人员任职资格的决定》,自2008年9月1日起,住所地在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辖区内的期货公司或个人依法申请相关人员任职资格的,应当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由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受理并作出相关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2007年公布的《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还规定,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由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经中国证监会授权,可以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核准。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和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由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核准。(申屠青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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