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推动创业带动就业,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 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创新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模式和服务方式。
三部委发布的《通知》对现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重点从以下五方面进行了突破创新。
一是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的范围。在现行政策已经明确的借款人范围的基础上,今后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均可按规定程序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的具体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是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由2万元提高到5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由不超过100万元提高到不超过2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金融机构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三是允许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规定实施上浮。自2008年1月1日起,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本《通知》发布之日以前已经发放、尚未还清的贷款,继续按原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四是改进财政贴息资金管理。中央财政综合考虑各地财政部门当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小额担保基金)的增长和代偿情况等因素,每年从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对地方财政部门小额担保基金的奖补和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业绩突出的经办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信用社区等单位的经费补助。
五是放宽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5%),且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提高企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的同时,鼓励各级地方财政部门利用小额担保基金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是吸纳就业的重要力量。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实施六年多来的实践证明,有效扩大就业必须全面、充分发挥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对就业的辐射拉动作用,多层面、全方位带动和帮扶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成功实现就业和再就业。
从2004年开始,三部委政策明确规定:对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以提供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对此项贷款,由财政部门对经办金融机构按国家基准利率给予50%的贴息、10%的呆坏账损失补偿和根据贷款实际发放额按季给予0.5%的手续费补贴。但是,从近年政策执行的实际效果看,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对扩大就业的辐射拉动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促使更多的小企业吸纳更多的待就业人口实现就业和再就业。
这次发布的《通知》,重点从三个方面进一步加大了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支持力度:一是对现有在职职工总数超过10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只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比例达到15%(原来为30%),就可以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二是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由10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三是鼓励各省级和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利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同时,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订多项信贷政策支持措施,多方面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我们期待这些支持和优惠措施能够激励和促进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更好地拉动就业,达到扩大就业的政策预期效果。
这次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调整的核心主题是,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充分发挥金融、财政和劳动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部门间政策有机联动和协作配合,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就业政策的方向,是实施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任务。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金融改革开放的深化发展,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需要根据不断发展变化的实践和推动创业促就业的要求进一步发展完善,更好地成为支持扩大就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德政工程”和“民心工程。(闫立良 鲁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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