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日前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对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开展专项治理。
专项治理工作从2008年6月开始,2009年底结束。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组成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部际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工作方案,部署启动专项治理工作。
专项治理的内容包括解决基金征缴、支付和管理中存在的不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政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采取欺诈手法套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不按规定存储结余基金,不执行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基金利率政策,或违规投资造成基金损失;历史遗留的挤占挪用基金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基金安全缺乏保障等问题。有关部门明确,对于历史遗留已经造成损失确实无法回收的资金,属于政府及有关部门挤占挪用的,由同级政府偿还;同级政府偿还确有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作核销处理,同时应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针对各种基金违规问题,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政策,健全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内部控制制度。
为解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健全和完善基金安全长效机制,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决定进行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为做好这项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审计署、卫生部、证监会制定了上述方案。(王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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