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81号文印发后,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证监会联合授予的证券评估资格应当怎样处理?
答:按照81号文第九条第(五)款的规定,持有原《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的资产评估机构,在2008年8月31日之前向财政部和证监会报送《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和《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沿革说明后,其持有的许可证在2008年12月31日前继续有效,但根据第八条第(四)、(五)款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已经终止或者被依法撤销、撤回证券评估资格的除外。
持有原《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的资产评估机构,具备81号文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至第7项条件的,可在2008年7月1日以后申请换发新证。
持有原《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相关机构,如继续从事证券评估业务,则应当在2008年6月30日之前,先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过渡期末有关工作的通知》进行分设。分设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81号文第九条第(五)款规定履行了相关手续的,其证券评估资格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继续有效。分设后,具备81号文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至第7项条件的,可在2008年7月1日以后申请换发新证。
持有原《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的各类机构,截止2008年12月31日,凡是不能满足81号文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至第7项条件的,财政部、证监会将撤回其证券评估资格,并予公告。证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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