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资产评估机构实行备案制度,请问报备要求有哪些?
答:具有证券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分为日常报备和年度报备两种。
设立分支机构,合并或分立,机构名称、地址、股东或者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或首席合伙人发生变更,机构应当分别按照81号文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五条第(一)款的要求,向财政部和证监会报送备案材料。
在每年3月31日前,机构应当按照81号文第六条规定,向财政部和证监会提交年度备案材料。
问:财政部、证监会对资产评估机构有哪些日常管理措施?
答:财政部、证监会负责对具有证券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日常管理,依法对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机构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日常管理措施包括:一是对存在被举报、首次承接证券业务等12种情形之一的机构给予特别关注。二是对具有证券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违反规定的,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并责令整改等措施;对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行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对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一定期限不适宜从事证券业务的惩戒,同时记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告。
问:撤回、撤销资产评估机构证券评估资格的情形有哪些?
答:主要有三种情形:
一是资产评估机构发生不具备81号文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至第5项条件之一情形的,逾期未报告,未经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达到规定条件的,撤回其证券评估资格。
二是情况变化导致资产评估机构不具备81号文第一条第(二)款第6项和第7项规定条件的,撤回其证券评估资格。
三是资产评估机构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券评估资格,撤销其证券评估资格。
此外,资产评估机构终止或者不再从事证券评估业务的,应当主动交回其证券评估资格证书。
问:81号文件与此前印发的财政部第22号令、《财政部关于加强资产评估机构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怎样衔接?
答:对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评估资格的管理,属于“二次准入”的行政许可。因此,申请或者继承原有证券评估资格的机构,应当是按照财政部第22号令规定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从2008年7月1日起,具有证券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发生合并、分立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等事项的,应当在符合财政部第22号令、《财政部关于加强资产评估机构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基础上,再按照81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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