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6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明确了证券公司新设营业部的10项硬指标。
证券公司在住所地证监局辖区内新设营业部,须满足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类别在C类以上(含C类)。证券公司申请在全国范围内设立证券营业部,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类别在B类以上(含B类)。
此外,《规定》要求,证券公司申请在区域内设点应满足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已按规定实施第三方存管;最近两年净资本及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最近三年公司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以及上一年度证券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不低于公司所在辖区内证券公司的平均水平等9项硬指标。
证券公司申请全国设点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具备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上一年度公司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位于行业前20名,且证券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证券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位于行业前3名;实现了交易、清算、核算、监控等系统的集中管理,建立了电子化档案资料的集中管理制度等条件。
《规定》要求,符合条件可在全国设点的证券公司,一次申请设立证券营业部不得超过5家;符合条件可在区域内设点的证券公司,一次申请设立证券营业部不得超过2家。证券公司不符合设立证券营业部条件的,不得提出设立证券营业部的申请。在证券公司已获准设立的证券营业部取得《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前,不批准其设立新的证券营业部。
《规定》强调,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证券市场需求和公司经营发展战略,结合网点布局、人力资源、业务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充分评估设立证券营业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优先考虑在没有证券营业网点或证券营业网点相对不足的地区新设证券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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