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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办理指南发布 细化大小非解禁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om.cn  2008 年 0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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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上海5月27日电(记者潘清)为落实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大小非”减持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27日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办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是指由股份持有者发起出售需求,或股份购买者发起购买需求,经委托为其提供公开发售、配售或购买等相关服务的会员向上证所提出申请,由上证所组织专场,相关会员和合格投资者作为响应者参加,通过上证所大宗交易系统采取协商、询价、投标等方式确定成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结算的业务。

“指南”明确了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的类型、参与者及其作用、资格管理,规定了大宗股份出售、购买业务的办理流程,并对其信息发布、登记和结算作出了规定。

每个交易日大宗交易结束后,属于股票和基金大宗交易的,上证所将公告证券名称、成交价格、成交量、发起方中介机构名称。

按照“指南”规定,出售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减持比例达到5%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5%以上大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5%的,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实施股改公司的股票,持股5%以上股东每增减1%时必须公告。

购买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5%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且不得再行买卖该公司股票;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后,每增减5%,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30%时,继续增持的,应当进行要约收购,并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就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提示性公告。中国证监会在15日内无异议的,收购人可以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收购人,也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要约豁免。

上交所再发新规细化大小非解禁

新浪财经讯 继发布《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业务操作指引》之后,上海证券交易所27日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办理指南(试行)》,再次规范“大小非”减持行为。指南规定,大小非减持比例达到5%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两天内不得再行买卖。

按照“指南”规定,大宗交易出售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减持比例达到5%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5%以上大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5%的,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实施股改公司的股票,持股5%以上股东每增减1%时必须公告。

4月2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明确在股权分置改革中获得流通权的“大小非”,解除限售后一个月内减持的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不过此后不到一个月间,违规减持现象屡禁不止。

为此,沪深证券交易所随即发布了《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大宗交易系统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业务操作指引》,意在规范大小非减持行为。

另外,《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办理指南(试行)》还规定了大宗交易购买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5%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且不得再行买卖该公司股票。

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后,每增减5%,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30%时,继续增持的,应当进行要约收购,并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就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监会在15日内无异议的,收购人可以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收购人,也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要约豁免。(元平)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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