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监管的应有之义逐渐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这在新股询价制度上体现得最为明显。尽管市场对目前的询价制度仍有微词,但不可否认,自2004年底新股询价制度开始试行以来,其对促进资本市场发展、证券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发挥了重大作用。
新股定价逐步迈向市场化
实行询价制度之前,A股市场采用的是不分行业、全部设定发行市盈率上限(如20倍)的行政定价方式,市场完全没有定价权。而询价制度的实施,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新股首发市场化定价机制的初步建立。
首先,询价制度改革了新股发行定价机制,通过规范化的询价程序,减少了发行定价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同时也使机构投资者、保荐机构等市场参与主体的行为受到市场约束,接受市场检验,为获得一个具备长期投资价值、兼顾发行人和投资者利益的发行价格创造了条件。
其次,询价制度实施以来,IPO发行市场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2007年我国IPO筹资额达到4554亿元,居世界之首。“新老划断”以来,A股市场顺利承接了中国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寿、中国平安等筹资额100亿元以上的大盘蓝筹股,既平衡了市场供求,也优化了A股市场上市公司的结构。
询价制度也使以基金为代表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拥有了股票发行定价的话语权,促进了机构投资者进一步发展壮大。据统计,截至2008年4月25日,我国证券市场共有询价对象237家,其中基金公司58家、证券公司66家、信托公司39家、财务公司29家、保险公司13家、QFII32家。股票配售对象共计1026家。
再有,询价制度也促使保荐机构完善内部管理,提高股票定价和销售能力,为提高保荐机构的整体竞争力奠定了基础。同时,也进一步强化了对拟上市公司的约束。
新股定价非理性泡沫减少
正是因为监管部门把定价权交还给市场,才使得询价制实施以来,新股发行定价较为合理,没有出现非理性泡沫。
据统计,询价试点的2005年初至2006年5月“新老划断”前,新股发行市盈率(摊薄后)平均为20.4倍;2006年5月新老划断以来,新股发行市盈率(摊薄后)平均为27.3倍,较新老划断前高33.8%;今年以来,新股发行市盈率(摊薄后)平均29.2倍,较“新老划断”前提高了43.1%。从二级市场走势看,上证综合指数从2005年股改至今,已上涨了356%。可以说,在持续高涨的市场环境下,新股发行定价从整体上也保持了平稳上升的趋势,新股整体定价水平是合理的。
基于行业等特殊原因,当然也有个别公司发行市盈率较高。比如不宜用市盈率指标衡量的公司———中国人寿和中国平安。两公司A股发行市盈率分别高达97.8倍和76.2倍。而业内专家分析称,实际上,国际市场对寿险类上市公司一般采用内含价值倍数法进行估值,中国人寿和中国平安若以内含价值法估值,则仅为2.78倍和3.3倍,处于合理的估值区间。
另外,还有H股公司在A股融资的公司———中国远洋、神华能源等公司A股发行市盈率分别达98.67和44.76倍。H股公司发行A股实际上属于H股的再融资,由于H股已经在二级市场上市并交易,如果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价格比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低过多,就意味着在一级市场购买股票的投资者能够以比二级市场更低的价格买到股票,从而影响股票交易价格,进而损害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权益。这种融资行为一般是得不到股东大会通过的。因此,H股公司发行A股时,除考虑企业估值等因素外,其H股交易价格是发行定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后续监管不可或缺
当然,市场化机制的建立也是渐进的,要兼顾当前和长远。鉴于我国A股市场新兴加转轨的特征,证监会对新股询价改革也一直实施必要的监管。
一是对保荐机构研究报告制作、路演推介组织以及信息披露等提出监管要求,特别关注保荐机构出具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对于新股定价的结论性意见。研究报告是询价对象对发行人股票进行估值的重要依据,对研究报告结论严重偏离合理范围(如严重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的情况,证监会将要求解释原因或调整结论,避免误导投资者。
二是对询价对象的资格和报价行为加强监管。证监会对六类询价对象分别设定了不同的准入条件,只有符合条件的机构才能成为询价对象。同时,对询价对象的报价、申购行为进行持续监管。
去年8月,证监会对2006年度询价工作中频繁出现报价高于发行定价却未申购、报价与申购行为不一致的三家询价对象,采取了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询价业务的监管措施;对报价缺乏诚信、情节比较严重的17家询价对象发函警告,要求这些公司切实遵循诚信原则,提高研究定价能力,改进询价工作。
据了解,证监会还将保持对询价对象相关行为的持续监管,对报价不诚信、定价水平低甚至恶意抬高报价、扰乱市场的少数询价对象,将适时采取监管措施,直致取消相关询价对象的新股询价和配售资格。
三是对定价异常情况进行窗口指导。询价制实施以来,新股价格基本上是由发行人和承销商在机构投资者报价的基础上自行确定,证监会根据一定原则进行窗口指导,以防止出现定价过于偏离上市公司基本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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