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要闻 发展观察 新闻跟踪 经济发展 减贫救灾 社会发展 全球招标投标 商务资讯 观察思考 发展报告 数字报告 白皮书 中国之窗 世行在中国
专家专栏 政策解读 宏观经济 区域发展
行业动向
行业规划 金融证券
金融法规
贸易发展 工程项目 企业发展
国情公报 经济数据 经济名词 采购商
发展要闻  -3至6月每月向大学生补贴20元应对物价上涨 高校教学评估虚假 -广东成第一缺粮大省 郎咸平:农民企业家拿钱去炒楼致猪价上涨 -去年银行高管薪酬增速惊人 宗庆后被报道涉嫌偷漏个税近3亿元 -临汾黑砖窑事件被撤官员不到一年复出 "女市长撞死男童"引关注 -西藏公安机关悬赏捉拿14名打砸烧抢疑犯 9僧人用炸弹袭击乡政府 -国家粮食局长解读粮食供需和市场形势 -中国企业成长报告揭示六大变化 中小企业比重增 组图 报告全文 -胡锦涛会见陆克文 称西藏事务完全是中国内政 12日会见萧万长 -任志强:开发商一年倒闭两三万家很正常 炒楼客逃离一线城市 -陈良宇案官商勾结图谱 当阳女市长撞死11岁男童 家属获赔22万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办法》全文公布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om.cn  2008 年 04 月 14 日 
字号:    打印本文章 写信给编辑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8〕第1号

    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经2008年3月14日第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〇〇八年四月九日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交易应遵循诚信、自律原则。

    第四条 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五条 债务融资工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结算。

    第六条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为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

    第七条 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金融机构承销。企业可自主选择主承销商。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

    第九条 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第十条 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上述专业机构和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所涉费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任何商业机构不得以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债务融资工具投资者应自行判断和承担投资风险。

    第十三条 交易商协会依据本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对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与交易实施自律管理。交易商协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自律管理规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四条 同业拆借中心负责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的日常监测,每月汇总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情况向交易商协会报送。

    第十五条 中央结算公司负责债务融资工具登记、托管、结算的日常监测,每月汇总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托管、结算、兑付等情况向交易商协会报送。

    第十六条 交易商协会应每月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汇总情况、自律管理工作情况、市场运行情况及自律管理规则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交易商协会对违反自律管理规则的机构和人员,可采取警告、诫勉谈话、公开谴责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交易商协会、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交易商协会、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和交易等有关的信息。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短期融资券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2号)、《短期融资券承销规程》和《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0号)同时终止执行。 

来源: 人民银行网站

相关文章:
央行出台《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类降温 贷款融资类“抬头”
广东房产巨头遭遇融资困难 碧桂园现金只剩10亿
七公司本周融资申请齐过关
金融公司融资新举措推动美股暴涨3%
中电信称未必只能购C网 视所购资产优先考虑融资
业内预期融资融券业务即将推出
银行或成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生力军
光大银行将要调整上市融资规模
图片新闻:
国土部城市地价监测工作拓展到105个城市 08年地价仍将上涨
世界最大跨径斜拉桥苏通大桥整体通过验收 总投资约85亿
更多 >>

观察与思考
中国反贫困进程/ 中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 能源发展战略规划
· 中国推行大部制改革
· 08年公务员考试资讯/ 考研资讯大全
更多>>
中国发展报告
中国现代化报告—国际现代化 / 生态现代化 / 社会现代化 /科学发展报告
· 中国社会统计数据大全(中英文版)
· 中国环境统计数据大全(中英文版)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