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昨日就《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公开征求意见,以规范证券公司分公司的设立和运营。证券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经证监会批准,设立分公司申请获批后,证券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并向分公司注册地证监局申请开业验收。分公司不得直接经营证券营业部的业务。
根据征求意见稿,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证券公司承担。分公司应当在证券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超越授权范围经营。证券公司可以授权其分公司经营下列业务:管理证券公司一定区域内的证券营业部;经营证券公司一定区域内的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作为证券公司专门的证券自营业务机构经营自营业务;作为证券公司专门的资产管理业务机构经营资产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其他业务。但分公司不得直接经营证券营业部的业务。同时,证券公司不得授权同一家分公司经营具有利益冲突的不同业务。证券公司授权分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或者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总部不得再经营或者再授权其他分公司经营该业务。
征求意见稿规定,证券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审慎性要求: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设立分公司应当与公司的业务规模、管理能力、资本实力和人力资源状况相适应,并具备充分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具备与拟设立分公司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营运资金、办公场所、业务及管理人员、技术条件、安全保障措施及其他条件;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要求。
证券公司根据业务发展和管理需要撤销分公司或者变更分公司业务范围等事项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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