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送审稿)》(下简称“送审稿”)征求意见。这是保监会于2007年8月首次就《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修改后,再次公开问计。
与去年8月的征求意见稿相比,送审稿修订了很多内容,特别是在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条件上,有些放宽,有些从严。4月1日,一家外资公司高管这样评价说。
放宽的地方包括,删除了“发起人所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外资股东所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或置换”、“禁止保险公司股东与保险公司之间以股权置换的形式相互投资”等内容,而境内企业法人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时,原来要求“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条件,也简化为“有盈利”即可。
与此相对的是一些内容的更加严格规范。如,对境外金融机构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的具体条件,除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亿美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国际评级机构最近3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符合当地金融监管部门的资本充足性监管要求等原有条件外,《送审稿》还增加了“已获准在中国保险市场上投资的境外金融机构不得投资参股同类保险公司”的要求,并明确规定“禁止投资人为其他机构和个人代持保险公司股权”。
前述高管说,这一要求是出于避免同业竞争的考虑,客观上会限制一些机构的投资意愿,“按照我的理解,这会更多地限制那些希望进行财务投资的境外金融机构,而非战略投资者,或意图设立合资公司的机构,且涉及机构不多。”他分析,实际上虽然以前没有明文规定,但这一直是保监会监管审批的原则之一,即通常不会向同一家境外机构批两个资格,只是这次在文件中得以明确和强化。
虽然这些境外机构已明了目前的监管政策,但是由于境外机构的集团或总公司之间发生并购,导致在中国境内拥有了一家以上的合资公司的案例已不足为奇。
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公司和首创安泰人寿保险公司,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与莲台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都面临如是情景。
其中,太平洋安泰成立于1998年,原外方股东美国安泰集团后被ING收购;2003年底成立的首创安泰的外方股东为ING,但考虑中国市场对“安泰”已有认识,ING决定在这家合资公司中延用“安泰”二字。
不过,上述公司的高管都表示不会合并旗下的两张牌照。
类似的情况出现在中美大都会和联泰大都会身上。2006年,美国大都会收购了花旗集团旗下子公司旅行者保险。是时,保监会已批准花旗集团和上海联和投资公司共同出资5亿元设立合资公司——花旗人寿,于是在前一笔收购完成的同时,美国大都会获得了在中国经营寿险的第二张牌照,之后花旗人寿更名为联泰大都会。
与“安泰系”不同,市场一直传言中美大都会中方股东——首都机场集团将退出合资公司,而接盘者正是上海联和投资,如此一来,两张牌照即可实现最终的整合。
一位接近保监会的人士说,“大都会系”的决策正好符合保监会目前“已获准在中国保险市场上投资的境外金融机构不得投资参股同类保险公司”的监管要求。
该人士称,按照《送审稿》的要求,现有不符合这一原则的公司虽然数量不多,但仍需向保监会报送整合方案,并进行合并或整合。如因商业合同或其他原因确实存在整合困难的,保监会可能会适当放宽要求或延后办理,但对于今后新设及新引进外资的保险公司则必须遵循上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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