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由于房价较高,很多人购房时采用银行贷款分期支付房贷。在取得银行贷款时,或主动或应银行要求办理了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房贷险”。
它约定因房屋发生火灾、爆炸,或者暴雨、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以及还款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伤害事故导致死亡或伤残,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造成连续三个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借款合同上约定的还贷责任,保险公司将承担银行贷款余额的全部或部分还款责任。
该险种以贷款人(购房人)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而以银行作为第一受益人,这使其与一般保险产品相比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在实践中也产生了很多争议,其中争议较多的是在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后,究竟哪一方具有赔款请求权。
案例
2000年4月,沈朝柱、黄华夫妻及其女沈雨晨共同购买了上海市某商品房,并由沈朝柱作为借款人向某银行抵押贷款30万元,同时以被保险人身份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抵押商品住房保险合同。
2002年1月沈朝柱因不慎跌倒,经医院诊治无效后脑出血死亡,其妻黄华在未通知该保险公司的情况下火化了尸体。2002年4月,黄华、沈雨晨向该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被拒绝后,于同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被告认为,保险单第一受益人是上海某银行,只有受益人才具有起诉的权利,并且提出原告在理赔之前已将尸体火化,致使被告无法了解保险事故的原因,无法证明被保险人系意外死亡。
最后法院认定,原告是保险房屋的共同所有人,与保险合同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具有诉讼资格;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认定投保人的死亡属于合同约定的意外死亡事故,判决保险公司依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后该保险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在上例中,原告是否具有起诉的资格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本案属于保险合同纠纷,所以与所争议保险合同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均享有诉权。
依照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而受益人系专指人身保险合同中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故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请求权应由被保险人享有。本案中的保险标的是房屋及相关利益,属于财产保险合同,故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一受益人”并非人身险中合同中所规定的“受益人”,保险金请求权应由被保险人享有。
实际上,在房贷险中,不只被保险人具有保险金的请求权,银行作为“第一受益人”也具有保险金请求权,这从下面案例中就能得到佐证。
2004年10月,倪某向银行贷款40.4万元购买房屋并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房贷险,特别约定贷款银行为该保险合同的第一受益人。同年12月,倪某因坠楼身亡,当地派出所出具证明排除他杀可能。银行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无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借款本息43万余元。
倪某的母亲和女儿以第三人身份参加了诉讼。保险公司提出涉案保险合同是保证保险合同,银行作为债权人不能以合同当事人身份主张权利。法院认为,涉案保险合同中关于银行为第一受益人的约定是当事人签约时的真实意思;被保险人倪某死亡,其继承人继受了倪某在保险合同项下请求赔偿的权利而自愿参加诉讼,并认同银行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交涉的行为及诉讼金额,故判决保险公司应承担向银行支付贷款本息的还款责任。后保险公司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从上述两个典型案例的判决情况看,对于房贷险,被保险人(包括其继承人)和作为“第一受益人”的贷款银行,都具有申请保险赔偿的资格和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不能认为只要买了房贷险,如果身体出现问题不能还贷,保险公司就赔偿。实际上,疾病导致的身体问题在房贷险中是免责的。“意外伤害”在保险中的界定是“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导致的身体伤害”。如因被保险人的疾病或在内外科手术中发生的医疗事故这类原因,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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