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银行北京前门支行(下称建行前门支行)借款5000万元给房地产开发商后,未经借款保证方许可,就擅自同意对方将抵押房卖出。在追不回借款后,该行将担保方告上法院。近日,市二中院驳回了建行前门支行的诉求。
2004年9月,建行前门支行借款5000万元给北京浩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浩搏公司),借款期限为一年,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城乡集团)为担保方。同时,浩搏公司将其位于丰台区南方庄的金方商贸大厦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抵押给了建行前门支行。
借款合同期满后,浩搏公司未偿还到期贷款及利息,建行前门支行也未得到抵押财产,城乡集团也未承担保证责任。建行前门支行于是诉至二中院,要求城乡集团偿还浩搏公司未清偿的借款本金人民币4400万元及利息。
法院在调查后得知,2004年11月,建行前门支行向市建委出具证明,同意浩搏公司预售已抵押的金方商贸大厦项目。至诉讼时,金方商贸大厦房屋已经预售登记在他人名下共75套,并已收取销售价款。
按照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旦进行了预售登记,未经买房人同意,其他人无权处分该财产。因此,建行前门支行对这些房屋不再享有抵押权。此外,这些房产的预售价格总金额为2亿多元,已大大超过城乡集团担保的范围。根据法律规定,城乡集团不用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建行前门支行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裴晓兰 通讯员种仁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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