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十多天的公开征求意见,保监会在“大限”前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和草案相比,《办法》一个显著的变化是,费率浮动暂不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只保留了6种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因素。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时,是以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已赔付的交强险责任事故赔案为根据。《办法》将于7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
信息平台未建成难以“双挂钩”
保监会发言人袁力指出,考虑到交强险推行的时间不长,投保人对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挂钩浮动还需要一个逐步适应的过程。而且,与违法行为挂钩的前提是,交管部门和保险方面建立起联合信息平台。目前,全国只有上海、北京、浙江、大连等7个省市建立了信息平台,现阶段将交强险费率与违法行为挂钩实际操作中有较大难度。
尽管交强险费率浮动暂不统一实行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但是,袁力明确表示,鼓励各地根据自身条件率先开展“双挂钩”试点。
“已建立车险联合信息平台的地区,可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开展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双挂钩’试点工作。一要考虑技术条件,二是要考虑当地老百姓的认知和接受程度。”袁力表示。根据车险联合信息平台建立的进程,在全国范围内,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逐步实现“双挂钩”。
据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教授孟生旺介绍,一个地区的信息平台建立的时间要看当地的推行力度,大致一年可以完成。
北京业界称对“单挂钩”非常意外
昨晚,北京市保险行业协会一位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保监会“单挂钩”的决定,感觉非常突然,北京市保险行业正加班做准备工作,以适应7月1日“单挂钩”。至于今后是否会执行“双挂钩”,这位人士表示,将会和保监会和市交管部门进行沟通。据了解,2004年试点交强险浮动费率的上海地区,已经与违法行为挂钩。
哪些情况费率不浮动?
- 释疑
1,未向保险公司报案不上浮
袁力表示,上浮因素必须符合有责和保险公司支付赔款两个条件。如果车主发生了有责事故,但没有向保险公司报案,不界定为上浮依据。
那么,在发生事故后,车主会不会倾向于选择私了?对此,保监会财产险部的张宗韬表示,来年保费最高上浮也是几百元,如果发生几十元的小碰撞事故,车主可以选择不向保险公司报案。但如果损失超过几百元,相比而言,车主还是会向保险公司报案。
2,单方事故不浮动
车主在地下车库发生撞墙事故,并不属于交强险赔付的范围,而是商业车损险赔付。“一般人可能会把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责任混淆,也就是说影响交强险费率浮动的只会是双方、多方事故。单方事故发生并不会导致来年交强险保费的上浮。”张宗韬说。
3,首次投保不浮动
在交强险实施前,一些车主投保商业险未到期,在交强险实施的第一年还有车主尚未投保交强险。也就是说对于首次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费率不浮动。
此外,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后,前一位车主的事故记录并不会影响下一位车主,新车主的交强险费率不浮动。张宗韬强调:“因为交强险费率浮动是建立在原车主来年续保的情况下的。”
4,临时上路不浮动
机动车临时上路行驶或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投保短期交强险的,交强险费率不浮动。其他投保短期交强险的车主,还应根据交强险短期基准保费,并按照暂行办法标准浮动。
此外,如果车辆被盗又追回,只要车主提供公安机关的证明,在丢失期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强险费率不向上浮动。
5,变更投保地无证明不浮动
在全国车险信息平台联网或全国信息交换前,机动车跨省变更投保地,如果车主能提供证明文件,可以享受交强险费率向下浮动。不能提供的,交强险费率不浮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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