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市场本身也存在一定风险,特别是再保险接受人的偿付能力、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等因素,对分出公司的稳定经营和健康发展影响重大。”保监会今日发布《关于再保险业务安全性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重点就再保险分出公司如何强化对再保险业务的风险管理和选择再保险接受人提出具体明确的要求。
《通知》要求,再保险分出公司要每年审核公司再保险计划,建立科学的再保险业务评价标准,对包括再保险风险在内的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建立识别、评估和监控风险的机制。分出公司要按照公司再保险战略制定清晰的政策和程序,审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科学制定再保险方案,评估再保险业务安全性,并定期审核每一份合约再保险合同。
《通知》具体明确,分出公司总精算师应切实履行其制定或参与制定再保险制度、审核或参与审核再保险安排计划的职责,尚未建立总精算师制度的分出公司,由其精算责任人暂时代行上述职责,分出公司不是独立法人机构的,应在总公司授权下依法合规经营,提高内控执行力,规范分公司再保险业务管理操作。
《通知》首次明确,再保险分出公司选择再保险接受人,除核保险、航天保险外,合约再保险业务的首席接受人或最大份额接受人应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保险公司、或最新财务实力评级至少应符合标准普尔评级应不低于A-、A.M.BEST评级应不低于A-、穆迪评级应不低于A3、惠誉(Fitch)评级应不低于A-四项标准之一的保险机构。
针对合约再保险业务的其他再保险接受人,《通知》首次明确应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保险公司、或最新财务实力评级至少应符合标准普尔评级应不低于BBB、A.M.BEST评级应不低于B++、穆迪(Moodys)评级应不低于Baa、惠誉(Fitch)评级应不低于BBB这四项标准之一的保险机构。
“除核保险、航天保险外,再保险接受人的实收货币资本金不得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并且当合约再保险业务的首席接受人或最大份额接受人为非专业再保险机构时,其实收货币资本金不得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通知》要求再保险接受人的偿付能力应符合公司注册地监管当局关于偿付能力的有关规定,在再保险合同起期的前2个会计年度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再保险分出公司应及时了解再保险接受人的偿付能力状况,如果在再保险合同存续期内,再保险接受人财务实力评级连续3年低于本通知要求时,分出公司应考虑采取适当措施降低风险。按《通知》规定,此通知适用于自2008年1月1日及此后起期的再保险合同以及转分保合同。(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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