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证所昨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复核制度暂行规定》,上市公司不服交易所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的,可提出复核申请,并在申请后30个交易日内由复核会议对申请人作出最终决定。
规定详细列举了证券发行方、交易所会员以及会员单位的工作人员所具备的复核权利。根据规定,股票、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发行人不服上证所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的,会员不服上证所的公开谴责、罚款、暂停或限制交易、取消交易资格、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以及会员单位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服公开谴责决定的,均可以申请复核。
上证所认为,此项政策有助于完善复核制度、加强自律管理。上证所理事会已成立复核委员会,并公布了第一届复核委员会委员名单。(记者 周治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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