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要闻 发展观察 新闻跟踪 经济发展 减贫救灾 社会发展 全球招标投标 观察思考 发展报告 数字报告 白皮书 中国之窗 世行在中国
专家专栏 政策解读 宏观经济 区域发展
行业动向
金融证券
金融法规
贸易发展 企业发展
经济数据 经济名词 采购商
发展要闻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管理办法[全文] 答问 保险QDII不适合短线投资 -专家:地方政府对住房问题应心中有数 楼市高危三类税收或出台 -能源部先于<能源法>亮相 最快明年3月成立 各地成品油价续涨 -沪指高开于5239点 低迷股市重获"援军" 新基金审批工作已重启 -专家:每年带薪休假5天低于国际标准 八成网友支持调整 调查问卷 -中国将取消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入境限制 公立医院市场化引争论 -欧阳自远:"中日探月"技术各有千秋 "嫦娥一号"明年将遇两次月蚀 -央行:10月金融运行平稳 居民存款降5062亿 居民贷款增加682亿 -广东将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增幅高于物价涨度 仅三成人自认中层者 -温家宝总理看望北京市困难群众纪实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08年起施行(全文)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om.cn  2007 年 11 月 13 日 
字号:    打印本文章 写信给编辑

第三章 养老年金保险业务

第一节 产品管理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积极进行养老保险产品创新,根据市场情况开发适合不同团体和个人需要的养老保险产品。

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含有终身年金领取方式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拟定养老年金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报送审批或者备案。

第十七条 除投资连结型、万能型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外,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提供保单现金价值表。

第十八条 团体养老年金保险的被保险人分担缴费的,保险合同中应当明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各自缴费部分的权益归属,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应当完全归属其本人。

第十九条 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合同应当约定被保险人在离职时,有权通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提取该被保险人全部或者部分已归属权益。

第二十条 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合同设置公共账户的,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不得计入公共账户。

保险公司不得利用公共账户谋取非法利益。

第二节 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养老年金保险产品的说明书、建议书和宣传单等信息披露材料应当与保险合同相关内容保持一致,不得通过夸大或者变相夸大保险合同利益、承诺高于保险条款规定的保底利率等方式误导投保人。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销售投保人具有投资选择权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应当在投保人选择投资方式前,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明确提示投资风险,并由投保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对投保人具有投资选择权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前5年以内,保险公司不得向投保人推荐高风险投资组合。

个人养老年金保险的投保人自愿选择高风险投资组合的,保险公司应当制作独立的《高风险投资组合提示书》,明确提示投资风险;投保人坚持选择的,应当在《高风险投资组合提示书》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对投保大额个人养老年金保险的投保人,保险公司应当对其财务状况、缴费能力等方面进行必要的财务核保。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销售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应当对其所包含的各种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向投保人提供领取金额示例。

第二十六条 对同一投保团体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成员,保险公司可以统一承保团体养老年金保险。

投保人为法人的,由该法人住所地的保险公司签发保单;投保人不是法人的,由多数被保险人所在地的保险公司签发保单。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销售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应当对团体养老年金保险投保、退保事宜进行谨慎审查。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销售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应当要求投保人提供下列材料:

(一)所有被保险人名单和身份证复印件;

(二)证明被保险人已同意投保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事宜的有关书面文件。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销售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合同,应当向每个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应当记载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享有的合同权益。

第三十条 团体养老年金保险的投保人退保的,保险公司应当要求其提供已通知被保险人退保事宜的有效证明,并以银行转帐方式将退保金退至投保人单位帐户。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经营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应当在合同到期给付时,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险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有效证明。因特殊情况提前退休的,可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重新计算领取金额。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销售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寄送保单状态报告、业绩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养老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与管理,提高其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唆使、误导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经营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应当遵守中国保监会对保险资金运用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经营养老保险业务按照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政策享受税收优惠。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相关文章:
养老保险投资改革的风险及对策
企业年金快速发展 养老保险争夺加速
全国1.9亿人参保基本养老保险
劳动保障部正抓紧研究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
上半年中国社保基金收益率15.2% 2年内要实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我国拟扩大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范围
今年全国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将超6000亿元
劳动保障部:今年全国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将超6000亿
广东拟提升养老保险待遇 方案已上报国务院审批
图片新闻:
ARJ21中文名敲定为"翔凤" 带有民族特色易激发国人自豪感
建设部:全国约有30%的城镇居民买得起房 比重20年增百倍
更多 >>

观察与思考
2008年公务员考试资讯大全/ 考研资讯大全
· 中国“嫦娥一号”探月
· 中国减灾救灾行动
更多>>
中国发展报告
中国农业发展报告/ 全国农业统计报告/ 农业投资政策及项目
· 中国工业化进程报告
· 2007中国人口与劳动问题报告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