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1日15时,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公室副主任魏学春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网友“ayre”]如果不法分子通过非正规渠道出售股票,骗取钱财,会受到哪些制裁?
[魏学春]对于这个问题我将用较长的时间来回答一下。相关法律对从事非法证券活动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做了明确规定,不法分子将会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
关于非法发行证券,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不法分子将受到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如数额巨大,构成《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罪,不法分子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发行股票为幌子,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涉嫌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不法分子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不法分子将受到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如情节严重,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为幌子,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涉嫌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不法分子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我给广大网友介绍几起经刑事判决过的非法证券活动典型案例。2006年8月,上海浦东法院对上海方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非法经营股权买卖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案犯方坤等三人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2006年12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谎称海外上市、非法出售股票、骗得钱财二千万”的必得利案作出终审判决,主犯潘学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7年1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非法销售“百老汇国际公司”等四只股票的谢长华等人以集资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判处无期徒刑等刑罚。2007年5月,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四川绿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欺诈发行股票案,被告单位被判处罚金24万元,被告人陈大友因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被告人龚述义因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主持人]网民对案件追诉标准较为关注。请问,非法证券活动涉及的金额有多有少,在处理这些案件时,会依据什么样的追诉标准?
[魏学春]非法证券活动确实像网友所讲的,涉及的金额有多有少。关于处理非法证券活动案件的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非法发行股票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发行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
对于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非法经营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所以,任何非法证券活动只要涉嫌犯罪,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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