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基金销售行为,证监会近日连发两规章,即《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异常交易的监控、记录和报告制度,重点关注基金销售业务中的异常交易行为。
近段时间以来,随着基金规模的持续大幅度快速增长,基金销售中的违规行为也有所抬头。证监会发布两规章,将对投资人频繁开立、撤销账户的行为、投资人短期交易行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变更指定赎回银行账户的行为、违反销售适用性原则的交易等行为,进行重点监控。
规章明确,基金产品风险评价以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来具体反映,基金产品风险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三个等级:低风险等级、中风险等级、高风险等级。投资者对风险的承受能力分为保守型、稳健型和积极型。
基金销售机构应据此制定客户服务标准,对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程序等业务进行规范。宣传推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欺诈、误导投资人的行为;应当及时准确地为投资人办理各类基金销售业务手续,识别客户有效身份,严格管理投资人账户;在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时,向投资人提供《投资人权益须知》,保证投资人了解相关权益。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良好的持续服务,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了解所投资基金的相关信息。(记者周芬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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