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内部环境控制
第六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根据各自特点和业务需要建立科学、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第七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包括基金产品、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运营操作等在内的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机构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销售适用性原则的有效贯彻和投资人资金的安全。
第八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根据各自特点建立健全相应的授权控制体系。
(一)健全内部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基金销售机构各业务部门、各级分支机构在其规定的业务、财务、人事等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能。
(三)销售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在其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四)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五)销售业务前台的宣传推介和柜面操作岗位应相互分离,销售业务后台的信息处理和资金处理岗位应当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主要环节应分别由不同的部门(或岗位)负责,负责风险监控和业务稽核的部门(或岗位)应独立于其他部门(或岗位)。
第九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有效控制分支机构的业务风险。
(一)明确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和业务授权。
(二)制定统一的分支机构标准化服务规程,提高分支机构的服务质量,避免差错事故的发生。
(三)制定统一的交易账户和资金账户管理制度,确保客户信息的有效管理和客户资金的安全。
(四)统一分支机构的信息技术系统和平台,确保信息管理的安全有效。
(五)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
(六)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监督和管理,采取业务留痕、定期核对、现场检查、风险评估等方式有效控制分支机构的风险。
第十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考评、晋升、淘汰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基金销售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一)基金销售机构应完善销售人员招聘程序,明确资格条件,审慎考察应聘人员。
(二)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员工培训制度,通过培训、考试等方式,确保员工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员工培训应符合基金行业自律机构的相关要求,培训情况应记录并存档。
(三)基金销售机构应加强对销售人员的日常管理,建立管理档案,对销售人员行为、诚信、奖惩等方面进行记录。
(四)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科学合理的销售绩效评价体系,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一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防止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的发生。
第十二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建立和完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销售业务各环节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三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制定应急计划,保障意外事件发生时公司业务的迅速恢复。
第十四条 公司应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环境、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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