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昨日发布通知称,从第3季度开始,保险公司将执行新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按照实务指南的有关规定编报偿付能力报告。
为确保此项规则顺利实施,提高偿付能力报告的信息质量,保监会明确了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并以虚拟公司和数字为例,设计了产险公司和寿险公司的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模板,再保险公司参照产险公司的模版制作季度报告。按照该《报告》的规定,对目前尚无法按季度评估公司内含价值的寿险公司,在季报中可暂不披露内含价值指标。(石朝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