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请介绍一下《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制订的具体背景?
答:近期,证券市场陆续出现了散布不实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非法获利的案件,一些上市公司出现股价敏感信息公布前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监管部门始终密切关注这一现象,已有多起涉嫌信息披露违规、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等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为适应全流通环境下的监管需要,针对近期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特点,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监管,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以有效打击和遏制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表明了证券监管部门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市场“三公”原则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运行的决心。
问: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之后,《通知》再次提出了公平披露的要求,尤其提出了上市公司不得向特定对象提前泄漏信息,请问特定对象的内涵是什么?
答:公平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应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有选择性地、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泄露。这里的特定对象包括任何人,尤其是从事证券投资、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向任何人泄漏信息,鉴于目前特定对象拥有较强的信息获取优势且出现了一些上市公司向其泄漏信息的案例,《通知》在此做出了强调性规定。
问:对于筹划中的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事项,《通知》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通知》对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均做出了明确要求,一是对上市公司及时披露的要求,要求上市公司在获悉相关信息时,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并披露影响股价的重大信息。二是对相关各方配合义务的要求,要求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件过程中的相关人员,及时主动向上市公司通报有关信息,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披露。三是对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要求,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相关事项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上市公司股价敏感重大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和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2、聘请的专业机构和经办人员。
3、参与制订、论证、审批等相关环节的有关机构和人员。
4、由于业务往来知悉或可能知悉该事项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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