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六十七条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信息知情人在相关信息依法公开前,对该信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者泄漏该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信息披露,应当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不得仅向单个或者部分股东披露信息,不得以新闻报道等方式代替其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在依法公开披露信息前向其报告或者公开有关信息。
第六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制定规则,规范募集资金说明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股份变动报告、股东持股变动报告和其他公告的编制与披露。
第六十九条 证券交易所依法对信息披露进行日常监管,监督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重大证券违法违规行为。证券交易所制订的上市规则和其他业务细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或者备案。
第七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职责,确保定期报告按期披露。对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行为,中国证监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对报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并与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告同时披露。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期披露。
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进行审核,出具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实际情况。
第七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下述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立即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三)任何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重大事件。
重大事件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款第(一)、(二)项所述时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应当立即报告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进行披露。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临时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其异议理由。
第七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要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明确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和保密责任。
第七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及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监督制度,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
上市公司应当配合对其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按要求提供所需资料,不得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审计报告或者阻碍其工作。
第七十四条 通过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或者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投资者,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及时披露其所拥有的上市公司权益及控制权变化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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