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子公司设立规则》近期出台,目前符合条件的券商仅十余家
为提升我国证券公司整体竞争实力,鼓励行业强者恒强,一批支持优质证券公司业务快速发展的政策将陆续出台。据消息人士透露,《证券公司子公司设立规则》将于近期推出,鼓励符合条件的公司今年年内设立证券子公司。
母子公司不得同业竞争
记者昨天获悉,根据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设立规则》征求意见稿,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全资证券子公司,也可以与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共同出资设立证券子公司。但原则上,证券子公司与其证券母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证券子公司不得从事相同的业务。
据介绍,证券子公司是由单一证券母公司控股,即证券母公司的出资额占证券子公司资本总额的比例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证券子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高于50%。这有利于鼓励证券公司做强做大,实行集团化经营,防范市场风险传递,提高经营效率。
国金证券研究员李翰认为,从券商集团化经营的角度来看,设立子公司主要为了负责具体业务,以做得更加专业,同时也有利于隔离不同业务之间的风险,母公司则主要担当管理平台的角色,负责战略的规划。
风险严格隔离
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风险隔离方面,《证券公司子公司设立规则》征求意见稿中要求:证券子公司为独立法人,需要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防范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证券子公司除了办公场所、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严格分开之外,在信息技术系统、经营管理信息等方面要有效隔离;财务上独立核算,自有资金独立存放;证券母子公司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另外,证券子公司的股东自证券子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权,未经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委托他人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子公司的股权。
在人事方面,证券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证券子公司兼任董事长,但不得兼任证券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另外,证券子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之一的,其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不少于十五人。
不足13家券商符合条件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要求,申请设立证券子公司的券商,需要具备五项条件:一,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上一年度末净资本不低于20亿元;三,最近两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四,从事拟设立证券子公司所经营的业务两年以上,该项业务的市场占有率位居行业前20名;五,具备健全的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较强的风险管理能力以及监管层规定的其他条件。
统计数据显示, 2006年末净资本不低于20亿元的券商只有中信证券、招商证券、宏源证券等13家,其中有部分券商没有获得证监会评定的A类级别。这意味着,今年年内符合申请设立证券子公司条件的券商将不足13家,但由于今年券商整体业绩大幅提升,明年这种局面将大为改观。(林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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