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日前制定并公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规范了上市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明确指出,保险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正文中从定性和定量的角度披露风险管理状况,包括风险管理组织框架与工作模式、风险类别(如承保风险、资产负债不匹配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及经营风险等)、风险管理流程与手段、风险管理效果评估与说明。
根据《规定》要求,保险公司除应遵循中国证监会有关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本规定的要求。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是保险公司的,上市公司保险业务的信息披露也应当遵循本规定的要求。
《规定》指出,保险公司发生特定项目或股权投资时,如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商业银行等,以及发生与保险经营相关的重大财产保险合同、重大人寿保险合同、重大分保合同、重大赔付事项、重大退保事项等重大合同或事项时,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保险公司与关联方发生委托资金运用、保险、赔付、分保等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关联方回避表决等决策程序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规定》还列出了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其他七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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