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27日发布通知表示,保险公司退保业务发生之前已实际支付的与退保业务相关的佣金,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份名为《关于保险企业发生与退保业务相关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称,“保险公司退保业务发生之前已实际支付的与退保业务相关的佣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退保业务发生之后再支付与该退保业务相关的佣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通知,最新规定将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国税总局此前作出的《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对退保收入的佣金支出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规定同时废止。
“此前发生的与退保业务相关的佣金支出,超出退保扣回额的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税总局强调。(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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