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先生斥资200万投资股市,为了保证股票的投资收益,他委托朋友、资深操盘手杨先生代理操盘。然而3年过后,200万投入只剩下8万余元。黄先生一怒之下将杨先生推上被告席,要求杨先生支付205万元和相应利息。今天上午,东城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04年2月,黄先生将自己总额为200万元的证券账户委托给杨先生代理操作,并签订《委托操作协议书》,授权自由买卖交易股票,并保证黄先生的资金总值安全,约定杨先生每年返还7%的固定收益,超出固定收益获利由两人平分。今年以来,股市持续井喷。黄先生再次查询了自己的账户时,愕然发现杨先生操作的账户只剩8万余元。恼怒的黄先生要求杨先生遵守《委托操作协议书》的约定,以现金形式补齐亏损部分本息合计205万元。但杨先生始终拖欠未付。
今天开庭后,被告的代理人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此案应由被告居住地朝阳法院管辖。由于被告的代理人态度坚决,原告代理律师最终表示同意移送审理。庭后,面对众多媒体记者,被告代理律师对案件的事实部分只字不谈,他不断强调:“我只授权‘管辖权异议’的问题,其他的我都不知道,等下次庭审时再说吧。”
原告黄先生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黄先生与杨先生都是50多岁的老人,杨先生有多年的操盘经验,是证券圈的资深专业人士,所以让他代理炒股。委托第1年时,杨先生曾支付给黄先生29万元。之后,就只剩目前账户里的8万余元了。事发后,杨先生一直避而不见,只由中间人传话,杨先生一开始还说要还这钱,但直到今天也没有实际的行动,连人也找不到。
法律人士指出,代人炒股在我国证券市场是一个突出的问题。我国至今没有一部有关证券经纪人的法规,个人从事这种职业在我国目前仍属于灰色地带。一部分有资金但没有证券投资经验、时间的投资者只好私下委托他人炒股,签订委托炒股协议,委托他人代为炒股,被委托人按照委托炒股协议收取代理费用,获得报酬。这种行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在一般情况下是认定为有效的。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邱伟 王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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