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昨天(9日)与读者见面。日前,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从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支出范围和办理手续、农民工合同制工人失业的待遇等四方面对失业保险规定进行了修改,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公布的《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是在1999年9月14日市政府第38号令发布的基础上修改的,保险规定共六章40条。保险规定是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地方法规,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各类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失业人员依照此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四处修改
失业保险与最低工资脱钩
原《规定》:1999年发布的《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中,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单向挂钩,即失业保险金的五档标准分别为最低工资标准的70%至90%,并随其调整而调整。近几年来,由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不断调整,造成失业保险金标准较高,不利于促进再就业。迄今8年间已发放失业保险金47亿元。
修改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确定及调整,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按照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制定。现行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是每月640元,低保标准为每月310元。
此外,新标准将结合本市经济发展状况及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后执行。
失业基金支出范围扩大
据悉,修改后的规定还扩大了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范围,规定增加了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国家规定的支出项目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支出项目。
申领手续期限调整为60日
修改后的《规定》还将失业人员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的期限由40日调整为60日,以方便失业人员的手续办理。
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变化
原《规定》: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按北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40%计算。
修改为: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单位为其连续缴费的时间,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生活补助,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其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后执行。
新调整体现“保生活促就业”
北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将按照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结合北京市经济发展状况及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以避免因保障水平过高而产生福利化倾向。
1999年发布的《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中,北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单向挂钩,当时主要是为了配合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解决冗员过多的问题。近几年来,由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不断调整,造成失业保险金标准较高,影响了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积极性,不利于促进再就业。修改后的《规定》意味着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彻底脱钩。
修改后的规定还扩大了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范围,这一修改,充分体现了失业保险金“保生活、促就业”的作用。(记者李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