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国有股减持正引起股市可能遭遇更大资金压力的担忧。有消息称,国资委正酝酿出台一系列减持规定,希望通过采取一定措施来控制国有股减持节奏,避免所谓的国有股大量套现而冲击市场。
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将出新规"大非"解禁松绑
届时国有企业转让股权会被赋予一定的自主空间
记者获悉,旨在规范股权分置改革后国有股减持行为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暂行管理办法》将于近期推出。
该办法的出台,为所谓"大非"(股改后占总股本5%以上的限售流通股,在股改两年以后方可流通)、"小非"(股改后占总股本5%以下的限制流通股,在股改一年后即可流通)的减持确立了明确的规则。
据悉,这是由国资委产权局牵头制定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流通规则的三个办法之一。上市公司国有股流通规则包括:《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管理办法》、《股权标识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受让管理办法》,这三个办法将共同组成一个控制系统,对上市公司国有股的买进与卖出进行约束与规范。
自国内股权分置改革启动两周年来,"大非"、"小非"的限售解禁已经来临,而2007年"大小非"的解禁将涉及深、沪两市共529家上市公司,解禁数量将达到908亿股,涉及解禁市值将超过10000亿元。此前在今年4月,泸州老窖(000568)大股东泸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已尽数抛空新增可上市流通股份,套现资金近10亿元;中信集团也减持中信证券(600030)套现近36亿元,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在一些人看来,减持是一种正常的市场行为,但专家指出,突然增加的股票供应量将对市场形成冲击,大股东这种套现不利于市场公平和保护中小投资人利益。此前一直有专家学者呼吁,尽快出台相关措施以稳定市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据国资委有关人士介绍,《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是对国有企业的股权转让给予了一定的自主空间,可在一定的条件下由企业自主决定,而不再需要国资监管部门的严格审批。《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是充分尊重国有股股东的经营自主权,一定比例和数量范围内的国有股交易将由国有股东自主决定;国有股转让原则上必须通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转让;转让价格的确定,要充分利用股票市场的价格发现机制。
根据《管理办法》,涉及到国有控股公司,只要转让后不丧失国有控股权,对于总股本在10亿股以下的公司,企业减持的自主权限是"连续三年内减持股份不超过总股本的5%";总股本在10亿股以上的公司,企业减持的自主权限则为"一次减持不超过5000万股,且三年内减持股份不超过3%"。此外,国有参股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略宽于此,由连续三年调整为一年。也就是说,只有超出上述条件的国有股减持才报国资部门审批。
在股改之前,上市公司国有股不能在二级市场流通,其变更、流转主要发生在法人股股东之间,转让方式基本上是场外协议转让;定价方面,基本遵循不得低于净资产的原则;在管理方式上,凡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的,都要报国资委或地方国资委批准。
国有股减持影响不可夸大
消息人士称,这些减持规定包括《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暂行管理办法》等文件,或将本月出台。减持规定的最核心内容之一是,要求国有控股公司中总股本在10亿股以下的公司,连续三年内减持股份不超过总股本的5%;总股本在此之上的一次减持不超过5000万股,且三年内减持不超过3%。国有参股公司的条件略宽,由连续三年调整为一年。
业内专家称,若上述规定属实,则可理解为国资部门希望通过采取有效手段来控制国有股减持节奏,避免所谓的国有股大量套现而对市场造成压力。
另外,不可忽视的是,国有股转让不言自明存在下限,也就是说国家要保证国有股东在国民经济基础性和支柱性行业中的上市公司处于控股地位,所以,国有股的减持应该不会成为大量而普遍的现象。
目前,不论是国务院国资委管控的中央企业,还是地方国有企业,其处理权都牢牢掌握在国资部门手中。即便国资委订立了5%的可自由裁定转让的股份,也可能是国有控股企业从二级市场上回购来的部分,不真正涉及到该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的初始股权。
但值得注意的是,从长远来看,中国正渐现流动性短期拐点的预期。单从股票市场来看,依靠储蓄转换来推动市值上升的动能在减弱;发行特别国债未来将吸走约15.5万亿元资金;QDII也将扩容。而股改后的国内市场仍只有30%左右的股份在流通,这一结构性缺陷,导致资金可追逐的存量并不多。此外,监管层还在通过市场化手段来新增可流通股票量(红筹回归将融资约为2500亿元)而不是释放存量。
资金压力一时不会改变。要是从2005年股改开始时算起,2009年左右将迎来上市公司全流通高峰。上述国资委规定中的"三年"时段若是从上市公司限售股第一次解禁算起,同样是在2009年左右失效。那时,红筹回归的"大象们"也将随后解禁。这么看来,三年之后市场压力颇大。
但市场分析人士指出,三年后国有股转让量也不会陡然增多。股改前非流通股占总股份的67%,其中15%的非流通股为"小非"。"大非"中第一大股东的持股量平均在50%以内,如果允许其转让股份,平均持有量或会减少到40%的水平。
此外,上述规定依旧维持国有股可依法无偿划转给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等决定,再加上国资委有关官员的此前表述,即伴随着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整体上市,要尽快实现集团层面股权多元化、下属企业组织结构集中化,那么,国有股的受让对象更可能是国有体系自身。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纪鹏:新规有助弥补原有政策漏洞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纪鹏分析,之所以在减持期限上以三年为限,是因为一般国有控股公司管理层的任期为三年;而5%比例的制定则借鉴了证监会的有关规则,但同时又弥补原有政策的漏洞,明确了5%指的是实际控制人减持所持股份的概念,而不只是单一股东。此前,证监会2005年9月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中规定,股改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在一年的锁定期满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5%,在24个月内不得超过10%。
刘纪鹏认为,中国上市公司和海外上市公司不一样,一股独大明显,大股东更有利用信息优势来牟利的动机。因此,仅有国资委的相关约束还远远不够,证监会的相关信息披露制度也应该尽快进行修改。"按照目前信息披露规则,5%以下的大股东进行的资本运作根本没法控制,如果在市场预期悲观的时候,可能造成投资者丧失市场信息而纷纷出逃。"刘纪鹏警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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