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夏斌日前表示,私募基金是目前中国资本市场的短板,需要积极发展。他指出,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信托法已对目前国内的三种类型私募基金设立方式有了基本法律约束。
在日前召开的私募基金论坛上,夏斌认为,对于公司型或合伙企业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政府可以不管;对于民间证券私募基金,应有适度管理,但不能直接对其业务本身进行管理。
他指出,目前国内可以有三种类型的募集基金,一种是公司形式,根据《公司法》,股东在50人以下,若是股份制公司形式,股东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第二种是根据《合伙企业法》设立的合伙制形式,该法第6条规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交纳所得税,合伙企业不用交;第三种是根据《信托法》设立的。上述三大法律,已经对三种私募股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设立方式有了基本法律约束。
夏斌建议,在中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初期,可以学习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形式。它实际上是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由第三方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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