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6月8日电(记者张旭东、姚均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8日公布并实施《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经批准可以赴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
《暂行办法》共18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境内金融机构范围为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二是明确境内金融机构赴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资格和条件。三是明确审核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程序。四是与香港金融市场管理制度进行衔接。五是对境内金融机构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所筹集资金以及债券本息所涉及的资金汇划进行了规定等。
根据规定,境内金融机构应向央行递交相关申请材料,并抄报发展改革委。央行会同发展改革委依法对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资格和规模进行审核,并报国务院。
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应具备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最近3年连续盈利;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有关规定;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条件。
央行表示,允许境内金融机构赴港发行人民币债券,有利于加强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将进一步扩大香港居民及企业所持有人民币回流内地的渠道,促进内地和香港的经济往来,为香港金融市场增加新的市场主体和债券币种。
央行还介绍说,目前人民币业务在香港发展良好。到今年4月底,香港共有38家银行开办了人民币业务,香港人民币存款余额已达255亿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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