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内媒体的报道,从保监会公布的数据来看,交强险自2006年7月1日实施以来实现保费收入218.78亿元。但据公安部统计,去年下半年我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178511起,造成47522人死亡,21万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7.8亿元。按照公安部给出的数据,即使将死伤人数算作26万,以最高死伤赔偿限额5万元计算,保险公司赔付不过130亿元,再加上直接财产损失7.8亿,几乎才到保监会公布的218.78亿元的一半。虽然管理层认为以公安部的交通事故统计作为依据不太全面,但交强险存在暴利一说仍然成为许多人的共识。
当然,人保、平安这样的保险巨擘是不承认暴利一说的。人保相关负责人曾表示,交强险看上去保费高,保额低,可实际上保险公司是不赚钱的。可惜,在香港严厉法律管制下的人保2006年年报数据,可能要“出卖”人保了。人保财险在其2006年业绩公告中指出,2006年赚净保费556.16亿元人民币,比2005年增加了4.2%。该项增加主要是由于去年车险已赚净保费快速增长,而车险保费的骤增则仰仗交强险业务的带动,这使得人保财险车险业务2006年大幅增长53.36亿元。当然,这样的业绩,也让人保财险的纯利同比大增122%至20.8亿元。
与此同时,2004年、2005年的承保利润连续两年为负的平安产险,其母公司年报也“出卖”了它。据平安的年报显示,2006年,平安产险业务实现净利润10.48亿元人民币,实现爆发式增长。显然,车险业绩占比大幅飙升的平安产险,利润也同样主要来自于交强险。
事实上,交强险不仅存在费率过高问题,保障过低的问题也与此相伴相生。如果保险部门不给个合理说法,未来在这一问题上的社会矛盾持续激发,几乎是一种必然,并与和谐社会格格不入。因为照此下去,名义上属于“公共服务”的交强险服务,实际上很可能演变为暴利机器。
而且保险公司担心赔付过高而要求高额费率,实际上毫无道理。因为在“交强险条例”中已经规定,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由该基金垫付。
另外还有业内人士担心,在费率降低之后,可能出现部分保险公司赔付过高,部分保险公司赔付较低的状况。实际上,这不过就是个风险承担不均衡的问题,利用资本市场天然的分散风险的功能,就可以很容易加以解决。
为此,笔者建议管理层应该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优势,分散管理风险,允许保险公司将这一部分资产(交强险资产)证券化,相关的社会救助基金完全可以提供担保,这样可以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让市场来决定,谁能够承担、又愿意承担这部分风险。不仅如此,作为政府主导的社会救助基金,也完全可以采取发行债券的方式,来将交强险的相关风险进行转嫁。
应该说,资本证券化是保证交强险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制度条件,即市场退出条件。我们的政府在要求保险公司承担风险的同时,也应该允许他们以合理的证券化方式退出这一市场,这样才会出现关于风险的交易,才有关于风险的市场可言。
管理层应该明白,这一问题的解决,绝不是向公众收取更多的保费来加以解决,否则,将难逃帮助保险公司牟取暴利的“指责”。在笔者看来,无论保险公司将来持何种借口,它们都严重偏离了保险这一行业之所以存在的本来意义:管理风险。而允许保险公司资产证券化,才是保险监管当局真正应该保障的市场制度与规范。没有风险退出机制安排的市场,根本就是一个不完整的金融市场。
自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在2006年7月1日开始施行以来,关于交强险费率太高、保险公司此项业务暴利的言语,就不绝于耳。虽然数据迟迟没有公开,但传闻却早已在市场广泛传播,这使得交强险上的社会矛盾正在迅速的积累放大之中。
根据“交强险条例”第二章第六条的规定,保监会应该“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可近一年的时间过去了,交强险的费率却引发了社会各界的极大议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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