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昨日发布,规定中国证监会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可对被调查事件当事人受限账户的证券买卖行为采取最长30个交易日的交易限制。
受限账户包括:被调查事件当事人及其实际控制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与当事人有关的其他账户;“与当事人有关的其他账户”又包括9种具体情形,分别为:有资金往来的,资金存取人为相同人员或机构的,交易代理人为相同人员或机构的,有转托管或交叉指定关系的,有抵押关系的,受同一监管协议控制的,下挂同一个或多个股东账户的,属同一控制人控制的以及调查部门通过调查认定的其他情况。
限制证券买卖措施包括:不得买入指定交易品种,但允许卖出;不得卖出指定交易品种,但允许买入;不得买入和卖出指定交易品种;不得办理转托管或撤销指定交易;调查部门认为应采取的其他限制措施。
限制证券买卖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15个交易日。
据介绍,办法是落实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具体举措。证券法第180条规定,在调查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
据介绍,由于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大多具有资金转移快、调查取证难、社会危害大等特点,监管机构须具备必要的强制查处手段,以利于打击证券违法行为,在履行相应的执法程序后,监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强制查处手段。具体到《办法》而言,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有利于控制违法行为对市场造成的危害,使得在调查过程中,有效降低当事人继续实施侵害行为可能带来的损失。
办法同时规定了调查部门实施限制交易措施须履行的执法程序,并规定了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的权利和调查部门、协助实施限制证券买卖机构的相关义务。(周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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