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5月22日电(记者安蓓)财政部22日发布今年第13号公告,宣布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上调后,2007年凭证式(三期)国债的票面利率及提前兑取分档年利率的调整情况。
根据财政部2007年第11号公告及凭证式国债发行的相关规定,2007年5月19日(含当日)后购买的本期国债,其持有到期票面利率3年期上调至4.11%,5年期上调至4.62%。
2007年5月19日(不含当日)前购买的本期国债,其持有到期票面利率仍按原规定执行,即3年期3.66%,5年期4.08%。
2007年5月19日(含当日)后购买的本期国债,其提前兑取分档年利率按以下规定执行:3年期和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不满半年不计息,满半年不满2年按0.72%计息,满2年不满3年按2.61%计息;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满3年不满4年按4.14%计息,满4年不满5年按4.41%计息。
2007年5月19日(不含当日)前购买的本期国债,其提前兑取分档年利率仍按财政部2007年第11号公告中相关规定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7年5月19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其中,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调整后执行3.06%的利率标准;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18个百分点,调整后执行6.57%的利率标准;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也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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