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度轰轰烈烈而后被搁置的融资融券业务创新又给业界带来了新的期待。
4月10日,证监会相关人士向记者证实:为融资融券特设的证券金融公司正在筹建。“不过很多东西正在研究之中,但不会像业界预期得那么快。”业界也普遍预计,短时间内,融资融券业务不会很快启动。
“证券业协会原秘书长聂庆平已调到证监会机构部,专门负责筹建工作。”对于聂庆平将出任公司总经理的传闻,上述人士表示,目前并没有任命。
另据记者了解,由于融资融券涉及到多个监管部门,因此,能否顺利推进,“央行和银监会的态度才是关键”,某业内人士暗示。
准政府信用
消息人士透露,证券金融公司的性质是有限责任公司,而且公司也仅仅是作为具有公信力与权威性的中介机构来推动融资融券业务,由此产生的所有风险不可能由国家信用承担。
从目前多种渠道透露出来的信息分析,证券金融公司的出资方可能是官方或半官方性质,比如,汇金公司、证券交易所,而投资者保护基金、商业银行也有可能成为其股东。
虽然证券金融公司未来的定位、运营模式还不明朗,但据知情人士透露,证券金融公司的主要作用是为券商从银行融通资金起到转担保和转抵押的功能。“证监会借鉴的是日本、韩国政府的集中授信模式,但不会完全照搬。”
也就是说,获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不能直接到银行融资,而是由证券金融公司出面,代表证券行业到商业银行贷款,然后把贷款按照不同的标准分给合格的试点券商,再由试点券商把贷款授信给客户。
“证券金融公司的成立成为连接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桥梁,也为银行资金进入资本市场提供了合法渠道。把过去的违规交易变成合规合法的交易,而且成本更低。”某证券公司人士表示,在银行与证券公司之间加入证券金融公司这个中间层,管理层的本意在于,“一方面解决券商自有资本金规模偏小或证券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为补充证券公司本身的信用不足,提供‘准政府信用’支持,增加其资金拆借渠道。”
按照现有业务规范,券商进行融资融券业务有两个途径:在试点阶段,券商可以以自有资金和证券向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待证券金融公司成立后,券商可以将其取得担保权的客户资产用于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转融通业务。
由于监管层要求申请融资融券的券商必须实现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而证监会的最后期限是截止到今年8月31日,而且,又牵扯到分业的监管,因此,业内人士普遍预计,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不会太快。
另据记者了解,创新类券商都在积极推进第三方存管,但是“涉及到客户批量转过去等一系列问题,目前还没有一家完成”。证监会内部人士告诉记者。
中资银行冷眼
对于即将成立的证券金融公司,券商态度不一。
“最关键的问题在于:证券金融公司的效率高不高,能不能降低我们融资的成本。最理想的状态是要钱给钱,要券给券。否则凭空多出一个第三方就没有意义了。”已上报融资融券方案的某创新类券商对证券金融公司的工作效率深表怀疑。
而一直为融资所累的一部分券商则举双手欢迎证券金融公司的到来。“这是由于融资动机不一样,有的券商资金长期不足,与银行合作的只有流动资金拆借,如果有了证券金融公司,融资就容易多了。”某业内人士一针见血地分析。
据了解,目前,券商的融资渠道非常有限,有的是通过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有的则依靠发行短期融资券等。
不过去年以来,随着行情的持续向上,券商融资的难度也有所降低。“就算银行不借,还可以找大股东要钱,增资扩股、发短券等,这些都好办。”某资本金雄厚的券商表示。
记者在采访中意外发现,众创新类券商如火如荼争夺融资融券首批试点的同时,却遭遇了来自商业银行的冷遇。
“银监会一天一个通知严禁抵押资金违规入市。对于有实物抵押的尚且如此谨慎,何况是证券金融资产的抵押?”某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分行信贷负责人认为,“对于原先以企业信贷为主的商业银行来说,一个首要面对的问题是如何准确评估证券资产的市值及其潜在的风险。“在没有建立起一套风险管理体系之前,银监会与央行都不会支持商业银行开展这项业务。”
上述银行人士认为央行不会支持的另一个理由是:目前市场上流动性泛滥,而股票等金融资产的抵押,也必将增加资金的流动性,进而加剧资本市场的泡沫。
在成熟资本市场,个人客户可以将持有股票直接抵押给银行,同时将操作权也交给银行。如抵押市值100万元的证券,可以从银行贷款50万元,而一旦市值下降到60%,按照协议,银行有权力自行平盘止损,从而避免更大的损失。
不过,对于银行在股票方面的行业估值水平,银河证券研究中心首席经济师滕泰博士表示:从现实角度出发,由于商业银行以前多从事企业存贷管理等,其风险控制部门把握不了波动性较大的股票虚拟资产的风险。特别是在证券的行业估值与风险评判方面更缺乏经验。
“中资银行不做,外资银行可就要抢着做了。在混业经营的海外市场,这本来就是他们的业务范围之一,风险控制自然也不在话下。”人大金融与证券研究所副所长赵锡军教授表示担忧。
背景资料
“融资融券”又称“证券信用交易”,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修订前的证券法禁止融资融券的证券信用交易。
目前国际上流行的融资融券模式基本有四种:证券融资公司模式、投资者直接授信模式、证券公司授信的模式以及登记结算公司授信的模式。(作者:夏欣 石海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