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和《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于4月6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将于4月15日起施行。草案对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允许交易所在会员制外还可采取公司制。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修订草案)》规定,期货公司若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则要求其控股股东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申请日前3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具有从事金融期货经纪业务的详细计划等条件。
修订草案还将原来的期货经纪公司名称,改为期货公司,并规定:申请设立期货公司,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正常经营2年以上,在最近2个会计年度内至少1个会计年度盈利;或者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不存在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确定影响的其他风险;包括对期货公司的出资在内的累计对外长期股权投资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没有较大数额的到期未清偿债务等。
此外,修订草案还删除了原管理办法中禁止期货公司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规定。据金瑞期货总经理姜昌分析,这是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为期货公司将来从事境外期货业务预留空间。另外,修订草案还规定,期货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修订草案)》规定,经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会员制或公司制的组织形式。草案还对公司制期货交易所的组织机构作出明确规定,要求这类交易所应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由股东大会作为交易所权力机构;并可设立董事会秘书,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董事会通过。草案还规定,交易所董事会要对股东大会负责,每届任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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