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8月3日公布《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咨询媒体节目听证试行办法》,对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媒体节目的自律管理进行了规定,并明确在四种情况下可召开听证会,现全文抄录如下: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咨询媒体节目听证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以下称证监会)《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证监机构字[2005]143号文通知发布),加强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媒体节目的自律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投资咨询媒体节目是指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时参与的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证券节目以及营销证券研究报告、杂志、软件等的媒体节目。
第三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称协会)依据本办法组织证券投资咨询媒体节目听证,对节目内容的合规性进行论证。
第四条 证券投资咨询媒体节目听证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采取听证会的形式进行。
第五条 协会在下列情况下可召开听证会:
(一)不定期对证券投资咨询媒体节目进行抽查时;
(二)证券投资咨询媒体节目涉及多起投诉时;
(三)证券投资咨询媒体节目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时;
(四)协会认为必要时。
第二章 听证的组织
第六条 协会设立听证委员会,负责证券投资咨询媒体节目的听证工作。
第七条 听证委员会由10至15名听证委员组成,听证委员由证监会、协会、业内机构以及中介机构的有关专家担任。
第八条 听证委员会委员由协会聘任,聘期2年,可连聘连任。听证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负责召集并主持听证会。主任委员因故无法出席听证会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听证会。
第九条 每次参加听证会的听证委员应不少于5人,与开办媒体节目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节目内容有关联的听证委员应主动履行回避义务。
第十条 听证委员应按时参加听证会,独立、客观、公正地对证券投资咨询媒体节目的合规性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听证委员未经协会同意不可披露听证会议的内容以及非公开的听证意见。
第十二条 协会在听证会召开的10个工作日前,将听证会有关事项通知听证当事人。必要时,可邀请监管机构代表、投资者代表等参加听证会。
第十三条 在听证过程中,听证委员应遵守以下听证纪律:
(一)独立发表个人意见,客观、公正地对媒体节目的合规性进行论证;
(二)不得泄漏未公开的听证会议内容及听证意见;
(三)与参与媒体节目的机构或个人存在利益关系的,应提出回避申请,主动履行回避义务;
第十四条 在听证过程中,听证当事人以及其他参加听证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听证纪律:
(一)向听证会提供的资料以及陈述的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误导性或重大遗漏的内容;
(二)维护听证秩序,未经听证召集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或议论;
(三)未经听证召集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四)未经听证召集人允许,不得提前退席。
听证当事人及其他参会人员无故不参加听证会,视同放弃听证权利;违反听证纪律,情节严重被召集人责令退场的,视同放弃听证权利。
第三章 听证程序
第十五条 与听证内容有关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按协会要求在听证会召开的5个工作日前,提交相关媒体节目的全部资料复制件。
第十六条 听证会基本程序如下:
(一)召集人宣布听证事项;
(二)展示有关媒体节目;
(三)听证当事人陈述;
(四)听证委员对听证当事人进行询问;
(五)当事人及其它相关人士退场;
(六)听证委员就有关内容进行讨论并协商形成听证意见或初步意见;
(七)与当事人沟通听证意见。
(八)召集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十七条 听证会结束后,召集人主持起草听证意见书,由协会报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备案。听证意见可根据需要在业内通报或公开披露。
第十八条 听证会须有专人进行记录,会议记录及听证意见书应一并归档保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听证意见仅作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进行合规性管理、规范执业行为的参考,不作为任何司法及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二十条 对非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参与的同本办法第二条所述内容相仿的媒体节目,协会可根据行业意见比照此办法对其进行听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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