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商业银行加快金融创新,防范金融创新风险,促进银行业金融创新持续健康发展,中国银监会近日发布《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这是中国银行业监管史上第一次专门颁布文件对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活动进行全面规范和引导。
以下是银监会网站刊出的中国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在今日《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内容。
在《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2006年12月6日)
中国银监会副主席 唐双宁
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上午好!
很高兴与新闻界的朋友们见面。在全面履行对WTO承诺的前夜,为创造中外资商业银行平等竞争与深入合作的良好环境,鼓励和支持中外资银行充分发挥各自的竞争优势,加快金融创新步伐,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在此,通过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向新闻界的朋友介绍一下《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的有关情况。
中国全面履行对WTO的承诺,标志着中国经济金融将全面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在这种情况下,中国银行业将同外资银行在同一起跑线上进行激烈竞争。中外资银行很大的一个差距,就是创新能力的差距。一般来说,银行的收入结构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其金融创新的水平。近年来,国际上大银行的非利息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普遍超过50%,有的银行甚至达到80%,而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收入来源仍然是传统的利差收入,非利息收入占比最高的银行也不到30%,还有相当多的商业银行非利息收入占比在一位数徘徊。加快金融创新已经成为中国银行业的当务之急,成为中国银行业的首要任务。
中国银行业经过2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特别是2003年以来的股份制改革,资产质量明显提高,不良贷款率已由历史上的较高位降到了目前的1位数,实现了由量变到质变的突破;资本充足率达标的商业银行到今年三季度末已达到66家。通过改革和转换内部机制,一大批银行的现代公司治理架构初步形成,银行业整体状况有了明显改善。与此同时,中国银行业在发展过程中也储备了一定的专业人才,在业务创新和加强风险管控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这些,为商业银行加快金融创新奠定了一个初步的基础。
中国银监会成立以来,即十分重视中国银行业的金融创新。随着监管有效性的不断增强、监管能力的不断提高,2005年,在编制十分有限的情况下,设立了“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为金融创新监管提供了组织保障。在随后的不断探索中,在深刻分析国际国内银行业创新发展现状、充分认识金融创新基本风险情况的基础上,确定了“鼓励与规范并重、培育与防险并举”的创新监管原则;先后出台了《金融衍生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范银行业创新活动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相关部门共同发布了《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办法》,开展了市场风险、资产证券化、信息科技风险监管、理财业务等业务培训,为金融创新监管提供了制度和人才保障。面对当前中国全面加入WTO的宏观背景,为了适应当前银行业创新发展的需要,最近又进一步提出了对商业银行金融创新要“宽准入、严监管、多支持、管得住、快发展”的监管思路。当前,商业银行在金融衍生交易、个人理财业务、电子银行和银行卡业务、综合经营等创新领域都取得了可喜的进步。已有62家中外资银行,取得衍生品交易资格,2005年主要商业银行衍生产品交易额达到了14万亿元;已有17家中外资银行取得开办代客境外理财(QDII)业务资格,共推出9款银行QDII产品,人民币认购额达到23亿元,美元认购额约8700万元;电子银行业务的交易规模已达到100万亿元,年均增长120%;银行卡的发卡量从2001年的3.8亿张迅速增长到目前的10.3亿张;银行与证券、保险合作不断深化,3家银行系基金共管理8只证券投资基金,资产净值已经超过300亿元;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工作进展顺利。现在,通过制定《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又对中国银行业的金融创新以及创新监管提出了指导性意见。这是中国银行业监管史上第一次专门颁布文件对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活动进行全面规范和引导,标志着中国银行业金融创新和创新监管将跨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指引》制定过程历时近一年,在此期间,我们组织了对商业银行创新与竞争力的大型调查,全面了解掌握了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认真学习借鉴国际银行业金融创新和创新监管的先进经验,多次组织座谈会广泛听取中外资商业银行的意见。《指引》的内容既具有国际化的视野,又切合中国银行业创新发展的实际,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实践性。《指引》已经刘明康主席签署发布,将于12月11日起施行。《指引》共分七章48条,其核心内容可以概括为四句话:鼓励发展,强调规范,服务客户,教育公众。
一、鼓励发展
“鼓励与规范并重、培育与防险并举”的创新监管原则贯穿了《指引》的全部内容。银监会将充分鼓励和大力支持商业银行在审慎经营的基础上开展各种创新活动,引导中外资商业银行在平等竞争和深度合作的基础上为广大企业和居民提供更广泛、更便利、更优质的金融服务。作为监管部门,银监会履行其社会服务职能,将积极创造有利于金融创新的制度和法律环境,推动金融创新产品市场的培育和发展,促进金融创新活动的公平交易规则的形成,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银监会将不断创新监管机制,更新监管理念,转变监管方式,一方面要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简化准入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另一方面强化持续性监管,注重对新业务整个流程的风险控制。在《指引》颁布的基础上,银监会将研究推出系列监管举措,持续加大对金融创新的支持力度。
二、强调规范
在积极鼓励创新的同时,银监会也十分重视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规范性和对创新风险的管控能力。这是提高创新质量、强化创新生命力的重要保障。《指引》积极倡导商业银行在开展金融创新活动时遵循国际通行惯例和基本原则,如合法合规、公平竞争、知识产权保护、成本可算、风险可控、注重风险管理以及维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利益等,尤其要做到“认识你的业务”、“认识你的风险”、“认识你的客户”、“认识你的交易对手”。《指引》强调,金融创新与风险管理密不可分,风险管理是金融创新的内在要求。当前随着银行业务活动日益国际化和复杂化,除了传统的信用风险外,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正日益突出,商业银行必须加强自我约束,提高风险自我管控能力。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要负责制定创新风险管理战略,将金融创新活动的风险管理纳入全行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之中,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
三、服务客户
“以客户为中心”是现代银行的基本经营原则,因此客户对金融服务的满意程度是评判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效果的重要标准。针对当前银行业在创新活动中对客户利益保护不够的问题,《指引》第一次全面而系统地提出商业银行在充分维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利益方面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创新业务的专业性较强,中国金融消费者金融知识普遍又比较缺乏,风险承受意识和承受能力比较低,因此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和尽职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商业银行要向客户准确、公平、没有误导地进行信息披露,充分揭示与创新产品和服务有关的权利、义务和风险;履行对客户的保密义务和尽职责任,为客户提供专业、客观和公平的意见,确保提供给客户的金融产品符合其真实的需求;产品销售以后还要建立有效的受理客户投诉渠道和处理机制,妥善解决与客户之间的纠纷,提高金融创新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四、教育公众
在金融创新产品的市场服务中,商业银行与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共同参与市场活动,在共享创新产品带来收益的同时,也共同承担可能存在的风险和损失。因此,我们一方面强调商业银行要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利益,另一方面也要积极推动广大金融投资者加强对“买者自负”这一市场经济原则的认识。产品的购买者要从购买行为中获得利益,当然也要自己承担决策风险。所以金融投资者要加强自我教育,充分认识金融产品与市场中蕴含的风险,对自己的投资决策负责。
《指引》指出,商业银行应加强对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教育,帮助其提高对金融知识的理解能力、对金融产品的认知能力和对风险的承受能力。银监会也将与商业银行和银行业协会一道共同推进这项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公众教育服务体系。
在这里,我还要特别宣布,为加强对社会公众的金融知识宣传教育,银监会已经开通了公众教育服务网,在银监会机关办公大楼专门开辟的公众教育服务区也即将对外开放。这是国内首个由监管部门设立、面向社会公众开放、专门用于投资者公众教育的服务区。社会公众可以在服务区内通过电子设备浏览相关金融业务和金融监管法规,通过专业的宣传册了解金融产品的特性,还可以获得专业人员提供的金融知识咨询服务。通过公共教育服务网站和服务区,银监会将及时向社会公众介绍最新、最实用的金融知识,也随时了解广大金融消费者的需求和意见,不断改进和完善银行业监管工作。
总之,《指引》的颁布实施体现了银监会一如既往的支持金融创新的态度和立场。我们相信,随着中国经济金融的不断发展,创新监管环境的进一步改善,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具有更为广阔的创新和发展空间,中外资商业银行将创造出更加符合市场需求的金融产品,广大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也将享受到更多高质量的现代金融服务。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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