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全面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将于12月1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取消了对外资银行的一切非审慎性市场准入限制,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向在中国注册的外资法人银行全面开放人民币业务。
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6日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宋大涵说,上述条例对在中国注册的外资法人银行实行与中资银行统一的监管标准,在履行承诺的基础上全面体现了国民待遇原则。
中国在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时承诺,五年内将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和客户限制,在审慎监管的框架下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
五年来,中国对外资银行实施自主开放措施,外资银行机构数量明显增加,业务品种和经营地域不断扩大。截至今年9月末,中国已向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城市达到25个,其中5个城市属提前开放;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机构已达111家。在华外资银行本外币资产总额达到1051亿美元,占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的1.9%。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并依法加强审慎监管,中国政府对此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并将其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在《条例》修订过程中,我们广泛听取了中、外资银行的意见,并向在华有较多银行机构的世贸成员驻华使馆、使团和监管当局的代表作了通报。”宋大涵说。
《条例》规定,外国银行分行转制为在中国注册的法人银行要遵循合法性、审慎性和持续性的原则。合法性和审慎性原则,就是外国银行分行转制时要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持续性原则,就是允许外资银行转制后在中国经营的时间连续计算,转制后可把分行经营的时间视为转制以后法人银行经营的时间。
引人注目的是,《条例》鼓励外国银行设立或者将分行转制为在中国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除允许其继续经营现有的外汇业务和企业人民币业务外,还新增了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业务。
“外国银行完全可以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经营发展战略,随时转为当地注册的法人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王兆星说,允许外国银行分行吸收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中国公民的存款业务,完全符合中国的入世承诺,也与世贸精神相一致。
“从审慎监管和国际通行做法的角度,这不是对外资银行分行的限制,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其在华开展业务的一种便利和优惠。”王兆星指出。
对于外界关心的外资银行分行转制后的税收问题时,宋大涵表示,外资银行分行转制变成内地法人银行后,仍维持现有外资银行税收优惠。在内外资所得税改革过程中,中国会充分考虑对外资银行优惠政策及其连续性。
《条例》正式生效后,中国银监会将正式受理外国银行转制及经营全面人民币业务的申请,这类机构设立和业务审批时间分别在6个月和3个月以内予以答复。
“在外国银行分行转制过程中,中国政府相关部门将对其变更登记、审批及相关法律手续等提供最大便利,并准备开辟一个快速、高效的通道,以最大程度降低外资银行转制成本。”宋大涵说。(记者李兴文 苏万明 江国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