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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银行分行吸收百万元以上存款之规符合入世承诺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om.cn  2006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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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闻办11月16日上午举行新闻发布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王兆星在发布会上介绍了即将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方面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有记者提问说,“对于外国银行分行,允许办理每笔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定期存款的业务,这样的一种设置,在法规上与我国入世的承诺是否是一致的?”对此,王兆星表示,配合《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中的法人导向政策,中国允许外国银行分行吸收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中国公民的存款业务,这完全符合中国的入世承诺,与世贸精神是一致的。依照审慎监管原则和国际通行做法,这并不是一种限制,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外国银行分行在华开展业务的一种便利和优惠。

王兆星说,说它不是限制,首先是因为外国银行在中国完全可以经营全面人民币,包括中国公民个人人民币业务。如果外国银行有意愿经营中国公民的个人人民币业务,完全可以在自愿原则基础上,根据经营发展战略,随时转为当地注册的法人机构。因此,从完全自愿、自主、自由的基础上来讲,就不能说是一种限制。

王兆星表示,保护本国公民的存款人权益,这是监管当局的最高目标。各个国家都有一些监管的制度安排。按照很多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安排,外国银行的分行一般不参加东道国的存款保险,一旦发生支付的危机,那些小的存款人是不能得到很好保护的,因此,它是一种审慎的安排。像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加拿大、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也都有类似的审慎性监管制度安排。(成刚)

来源: 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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